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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4年普通高考综合改革热点问答④


考试中考生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的违纪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试中考生的哪些行为属于作弊?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的作弊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试中哪些作弊行为属于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八十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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